诸城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
藏品征集是博物馆重要工作之一,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,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、经济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精神,特制定藏品征集办法
一、 征集范围
1、反映诸城不同历史时期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。
2、古代农业、手工业生产工具、产品,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、商品交换等文物资料。
3、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。
4、诸城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、作品、手稿及有关 文献。
5、自鸦片战争以来,诸城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、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、资料和照片。
6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、社会主义革命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,反映诸城人民不怕牺牲、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、资料和照片。
7、诸城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、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、资料。
8、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,有目的、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。
二、 文物征集资金的管理
1、文物征集资金由市财政划拨,专款专用。
2、文物征集资金用于支付捐赠者的奖金、文物收购费,以及文物征集过程中的交通运输、专家鉴定、差旅等费用。
3、文物征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,应以合法发票作为会计结算凭证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诸城市博物馆
二O一七年五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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